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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时点:2016-08-31 11:27:00       点击:

职权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商洛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4-2383256
责任科室 经文保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4-2386147
办事对象 全市金融机构 办理地点、时间 商洛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全市银行金融机构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机构代码证;4、资质;5、工程设计方案;6、平面图;7、施工技术人员花名册;8、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9、技防产品和防弹玻璃(合格证、说明书)以及产品检测试验报告;10、银行新建改建营业场所、业务库的批复文件;11、租赁房屋合同书。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5第8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办法所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本办法所称的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自建的金库。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办理材料,准予确认并予以公示。
3.监督责任:按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4.其他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事项编码 61100000008XK00700